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号上诉人彭翠红、彭翠娥与被上诉人唐怀英因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翠红,彭翠娥,唐怀英,彭午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彭翠红。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彭翠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怀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午妹。上诉人彭翠红、彭翠娥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6日提起上诉。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报送案卷,同日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翠红、彭翠娥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翠红、彭翠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翠红、彭翠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上诉人彭翠红、彭翠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明跃审 判 员  郑 霓审 判 员  吕伟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