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一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汝环与鞍山市民政机装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汝环,鞍山市民政机装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汝环。委托代理人:刘维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民政机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体育街55号。法定代表人:任斗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涛,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汝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鞍西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汝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汝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汝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上诉人王汝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瑞虹审 判 员 徐 琼代理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