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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无锡天诚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荣欣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天诚焊割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荣欣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54号原告:无锡天诚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山街道鸿祥路75号。法定代表人:邹小华。委托代理人:朱岩,江苏维世德(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荣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城西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陈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诚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荣欣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天诚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荣欣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天诚焊割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无锡天诚焊割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