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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朱兵与如皋市华科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兵,如皋市华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朱兵。被执行人如皋市华科建材有限公司。关于朱兵与如皋市华科建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3)第57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8000元,执行费572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汽车,本案与另案一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2014年11月9日案外人宋金祥(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如皋市磨头镇邓高村14组3号)自愿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