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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金执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强,杨裕风,陈勇,陈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金执字第0208-1号申请执行人秦强。委托代理人展建峰。被执行人杨裕风。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陈亨。申请执行人秦强与被执行人杨裕风、陈勇、陈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张金民初字第0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秦强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杨裕风、陈勇共同赔偿673699.05元(已赔付178000元,尚需赔偿495699.05元),由陈亨赔偿537299.6元(已赔付149164.23元,尚需赔偿388135.37元)。杨裕风、陈勇、陈亨对秦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2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201元,由杨裕风、陈勇负担9278.5元,由陈亨负担3976.5元。因被执行人杨裕风、陈勇、陈亨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杨裕风、陈勇、陈亨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杨裕风、陈勇系夫妻关系。鉴于秦强因本案事故颅脑外伤构成一级伤残,本院依法传唤陈勇,并通知了秦强的父母秦宝荣、袁美芳以及妻子毛紫娟,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即关于秦强因本案造成的损失,秦宝荣、袁美芳、毛紫娟同意由陈勇、杨裕风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5年7月30日钱支付20万元,于2016年2月3日前支付20万元;陈勇、杨裕风按上述期限履行赔偿义务后,秦宝荣、袁美芳、毛紫娟同意免除陈勇、杨裕风的连带赔偿责任,就本起交通事故双方今后再无任何纠葛。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97089.4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延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金民初字第0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