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与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庆云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庆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梁,男,该单位销售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广地址:庆云县开元大街北首西侧原告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国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8日原告与在修筑庆云县东辛店镇三合社区道路的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砼供求合同,建立商砼购销关系,约定期间为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15日止,原告在被告分期施工阶段,如期按约定供送了商砼,且无其他异议,但被告未按合同结算条款给付货款,总欠商砼款680295元,除先后给付250000元外至起诉时尚欠货款430295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30295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滞纳金,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收。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①商砼购销合同一份。载明:“需方:山东广昊置业有限公司(签字并加盖印章),供方: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工程名称为:东辛店三合社区路面建设单位:山东广昊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山东广昊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约定C20商砼价格为300元每立方,付款方式中载明:工程完工后,在2013年元旦前结清所有砼款。合同落款处有原告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国梁的签字,被告山东广昊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德秋的签字。②商砼供求协议。载明:甲方“需方:山东广昊置业有限公司(加盖印章),乙方供方: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加盖印章)。条款中约定:一、本协议签订前,山东广昊置业有限公司先给付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2012年三和社区冬季用砼所欠砼款167875元中的壹拾万元做为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原材资金。二、山东广昊置业有限公司本次路面所用商混,在路面修筑完工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向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结清全部砼款。四、双方对本协议条款要诚信遵守,如到约定期限不能办理账款结算,按日千分之一向对方支付滞纳金,补偿对方。五、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办理。原告述称在原被告双方买卖中,双方协商:商砼加细石、早强、防冻等在原单价的基础上分别加10元。③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送货单201张。内容分别载明: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4日20张、以上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20,其他技术要求:防冻剂总车数量220.5m³;原告述称:总款计220.5m³×310=68355元;2012年12月6日5张、2012年12月11日5张、2012年12月13日11张以上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20,其他技术要求:早强防冻剂总车数量225m³;原告述称:总款计225m³×320=72000元;2012年2月20日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15细石,其他技术要求:早强防冻剂本车数量8m³,2012年12月16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15细石,其他技术要求:早强防冻剂本车数量10m³,2012年12月16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15细石,其他技术要求:早强防冻剂本车数量7m³,2012年12月17日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15细石,其他技术要求:早强防冻剂本车数量7m³,2012年12月17日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15细石,其他技术要求:早强防冻剂本车数量7m³,2013年1月10日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15细石,其他技术要求:早强防冻剂本车数量10m³,2013年1月10日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15细石,其他技术要求:早强防冻剂本车数量10m³,2013年1月11日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15细石,其他技术要求:早强防冻剂本车数量5m³,原告述称:2012年2月20日-2013年1月11日的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15细石防冻早强砼,总车数量64m³,总款计64m³×320=20480元;2012年12月12日1张、2012年12月13日两张的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20细石,其他技术要求:防冻剂3车总数量22m³,原告述称:以上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车C20细石防冻砼,总车数量22m³;总款计22m³×320=7040元;2013年5月10日8张、2013年5月12日15张、2013年5月15日27张、2013年5月20日3张、2013年5月23日5张、2013年5月25日2张、2013年5月28日10张、2013年5月29日2张、2013年6月1日3张、2013年6月4日8张、2013年6月6日8张、2013年6月8日8张、2013年6月9日8张、2013年6月13日9张,总计116张的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20,其他技术要求:1-2石子总车数量1340³,原告述称:以上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201-2石子砼,总车数量1340m³;总款计1340×300=402000元;2013年8月28日两张、2013年8月29日两张的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15细石,总车数量36.5m³,原告述称:以上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15细石砼,总车数量36.5m³;总款计36.5m³×280=10220元;2013年11月29日6张、2013年11月30日6张、2013年12月1日8张、2013年12月7日4张、2013年12月9日5张、以上混凝土送货单载明商砼强度等级为C20早强,其他技术要求:防冻剂总车数量334m³,原告述称:2013年11月29日-2013年12月9日C20早强防冻剂砼总款计334m³×300=100200元。庭审中,原告述称其与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最先签订的合同约定C20商砼价格为每立方米300元,长一型号的商砼单价在300元的基础上加10块钱,降一型号的商砼单价在300元的基础上减10块钱,加细石、早强、防冻等的分别在相应型号的商砼单价基础上加10块钱,以单价乘以送料单上立方数,得出总价款。在2013年8月28日后,双方协商商砼的价格下调20块钱。被告总欠商砼款680295元,在供货过程中陆续给付货款共计250000元,至起诉时尚欠货款430295元。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送货单载明的签收人有刘成山、刘青春、邓超、祝传伟、王文武、于连清、郑涛都是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辩驳,属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商砼购销合同、商砼供求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提供的201张《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送货单》上载明原告向被告销售商砼的日期、型号、数量、验收人等记载货物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符合证据要求,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货款430295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砼供求协议第四条:“双方对本协议条款要诚信遵守,如到约定期限不能办理账款结算,按日千分之一向对方支付滞纳金,补偿对方”的规定,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收滞纳金,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降低了诉求标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商砼货款430295元并支付相应滞纳金(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收计收),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4元、诉讼保全费2671元,共计10425元,由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徐新立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人民陪审员 齐占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