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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戈某与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戈某。被告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某诉被告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戈某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糜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鸿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