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戈某与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戈某。被告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某诉被告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戈某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糜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鸿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