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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陈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285号申请执行人陈越,女,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总裁。本院在执行陈越与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陈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67606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67606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陈越,执行费914元被执行人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2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