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镇江天马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天马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巨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镇江天马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上会村。组织机构代码:72283243-1。法定代表人岳振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玲,该公司财务主任。申请人镇江天马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402000522032609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7日、支付人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出票人为山东乾坤塑胶地板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嘉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天马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守华审判员 邹祥波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