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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玉兰与郭兴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兰,郭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兰,市民。被执行人郭兴国,市民。本院在执行郑玉兰与郭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兴国以其妻子吴盛琴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兴国以其妻子吴盛琴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帐号为62×××78中的存款203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厚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