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一终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顾保山与滁州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汪本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汪本珍,徐如庆,徐如寅,顾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1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本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本珍,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滁州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如庆,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如寅,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社区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保山,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如庆、徐如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如庆、徐如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如庆、徐如寅自动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