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春萍与被执行人欧阳甲前、卢桂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萍,欧阳甲前,卢桂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1044号申请执行人谢春萍,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欧阳甲前,男,1971年4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卢桂妹,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谢春萍与被执行人欧阳甲前、卢桂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阳甲前、卢桂妹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欧阳甲前的房产,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1012号案正在处理中,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东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