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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诉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代林军与曹继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林军,曹继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诉保字第3号申请人代林军,男。被申请人曹继飞,男。为防止被申请人曹继飞转移财产,申请人代林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继飞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壹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为了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继飞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李国会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