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胜执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李开龙与邹云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保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李开龙,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邹云庆,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0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邹云庆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二路XXXX成套住宅(权证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44.59平方米)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