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李开龙与邹云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保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李开龙,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邹云庆,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0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邹云庆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二路XXXX成套住宅(权证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44.59平方米)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