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5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天琪与吴宇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琪,吴宇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313号原告陈天琪,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冬杰(系原告胞兄),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宇江,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常住龙岩是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琪与被告吴宇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琪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陈天琪负担。审 判 长 陈 上 熠人民陪审员 李 丽 华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