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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淠史杭水电建设安装工程公司与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淠史杭水电建设安装工程公司,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461-2号原告:六安市淠史杭水电建设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北寿春路路桥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1993307-1。法定代表人:程德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六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3980-2。法定代表人:张树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与312国道交叉口向南200米,组织机构代码48618807-3。法定代表人:倪明,该支队支队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六安市淠史杭水电建设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于2014年5月22日对挂靠该公司从事施工的翁世成以涉嫌伪造公章立案调查,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裁定作中止审理处理,现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对翁世成伪造公章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且翁世成已履行。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需恢复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六安市淠史杭水电建设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恢复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祁卫东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养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