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子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22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金成,男,1968年1月7日出生。被告刘子焦,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子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子焦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下落不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子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春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刘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