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金汇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汇物业有限公司,沈志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10号原告上海金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佩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志东,男,住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482弄金汇鸿锦苑小区15号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汇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志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志东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汇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志东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