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昝加清与刘平、牟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加清,刘平,牟大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昝加清,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7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1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牟大菊,女,汉族,生于1960年5月2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旺苍执裁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平、牟大菊所有的座落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滨河路.苴国路水榭花都3栋2-3号住宅和车库6号(住宅面积:261.73㎡;车库面积:36.95㎡;所有权证字号:20110803007XX号)。查封期间,被查封的住宅和车库由被执行人刘平、牟大菊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擅自出租、毁损、设置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