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潘小江与郭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江,郭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潘小江,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沛,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1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86元,执行费69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郭沛在一个月内履行义务。其后被执行人的亲属郭晓艳代被执行人郭沛到委托法院交付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黄建权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拯文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1月13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折小军审判员:黄建权、徐鹏记录人:刘拯文评议如下: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1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86元,执行费69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郭沛在一个月内履行义务。其后被执行人的亲属代被执行人郭沛到委托法院交付全部案款,我的意见,终结本案。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的亲属代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我同意终结执行。折: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评议结果:终结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