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金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春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昱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