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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金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春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昱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