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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XX英申请执行贵州群达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群达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群达洗涤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白执字第80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贵州群达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群达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群达洗涤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XX英,女,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贵州群达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12372-4。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大厦442室。被执行人:贵州群达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群达洗涤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贵州铝厂华阳碳素车间。本院在执行XX英申请执行贵州群达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群达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群达洗涤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自动履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民初字第1434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