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管义平诉被告王仲均、王耀军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义平,王仲均,王耀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191号原告管义平,男,汉族。被告王仲均,男,汉族。被告王耀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义平与被告王仲均、王耀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义平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义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管义平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