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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谢施韬与黄敏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施韬,黄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谢施韬。被执行人黄敏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敏友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敏友名下位于南宁市星光大道238号玫瑰园北路J18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