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黄民初字第13号原告周某。被告章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春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杏珠、范锡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某甲本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恋爱不到一年,双方就办理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第二子,取名章某丙。被告有赌博恶习,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至今仍屡教不改,因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难以和平共处。之后不久,原告又发现被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遂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已悔改,原告遂原谅了被告。2002年原告到江西养珍珠,2004年,原告又将儿子接到江西读书,被告开始一年也来江西三四次,2005年后只到原告处一、二次,而且都只被儿子叫过来的。原告发现被告原来又与她人光明正大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彻底心灰意冷,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以完全没有和好可能,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兰溪市女埠街道里王83号(三间三层半)房屋、老房200多平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双方婚姻事实。被告章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育有二子,现均已成年。因脾气不合有所争吵,后又分开异地工作导致感情渐趋淡薄。本院认为,原被告但在一起生活已经二十余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争吵在所难免,生活琐事的争吵通常不致于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异地工作、缺乏有效沟通应是夫妻感情渐趋淡漠的主要原因。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宽容体谅,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高春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华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