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兆文与何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文,何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39号申请人孙兆文。被执行人何福成。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帐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