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汤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续江玉与安阳县太行出租汽车中心、孙伟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续江玉,安阳县太行出租汽车中心,孙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汤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续江玉,女,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安阳县太行出租汽车中心,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褚正修,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孙伟民,男,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续江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县太行出租汽车中心、孙伟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县太行出租汽车中心、孙伟民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安阳县太行出租汽车中心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鑫龙煤业技工学校(原安阳矿务局技工学校)系被执行人安阳县太行出租汽车中心的组建单位、也是主管部门,故应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鑫龙煤业技工学校(原安阳矿务局技工学校)为本案被执行人。鑫龙煤业技工学校(原安阳矿务局技工学校)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续江玉清偿债务16524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各种费用。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