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吴银栾诉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漯行初字第4号起诉人:吴银栾,女,汉族。起诉人吴银栾于2014年12月15日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为被告、2015年1月8日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市源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两次向本院具状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吴银栾起诉称,2014年10月21日,被告作出《搬迁通知》,要求起诉人限期搬迁。起诉人认为,该《搬迁通知》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吴银栾已就《搬迁通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了吴银栾的复议申请,吴银栾在法定的复议期间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银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田新亚代理审判员 刘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伟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