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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姚福枢与利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福枢,利洪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7号原告:姚福枢,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郭凤珍,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利洪新,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审理原告姚福枢诉被告利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福枢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利洪新已归还部分款项且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将剩余款项还清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利洪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福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福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福枢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宾城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