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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墩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贤华与严江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华,严江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张贤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宇淦,海安县孙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江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华与被告严江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贤华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贤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贤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彦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