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法执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包某堂与包某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某堂,包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法执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包某堂,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金钟镇X村X社。被执行人包某红,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现在甘肃省武都监狱四监区服刑。申请执行人包某堂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包某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漳三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包某红在判决书书确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申请人包某堂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通过对被执行人包某红在漳县信用社等银行账户的查询,均未发现执行财产线索;又通过漳县金钟镇X村委会出具证明、判决书证实,被执行人包某红���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月13日,经申请执行人包某堂同意,终结(2014)漳三民初字第73号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漳三民初字第73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贾正海审判员 温云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