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牧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淑玲与河南新太行电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玲,河南新太行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玲被执行人河南新太行电源有限公司张淑玲与河南新太行电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牧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19日张淑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张淑玲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牧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帅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