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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李柯与赵泽祥、高少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柯,赵泽祥,高少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李柯,男,生于1978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被告赵泽祥,男,35岁,汉族,农民。被告高少怀,男,4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柯与被告赵泽祥、高少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柯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柯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柯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额退还原告李柯。审判员  牛金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