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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江苏宏厦集团公司与张锡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宏厦集团公司,张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厦集团公司,住宜兴市周铁镇洋溪百合路。法定代表人刘其元,江苏宏厦集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春晖(受江苏宏厦集团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锡明,现下落不明。江苏宏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宏厦公司)与张锡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惠阳民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张锡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宏厦公司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锡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张锡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宏厦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锡明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宏厦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锡明无银行存款信息;且无被执行人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张锡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产监处调查,被执行人张锡明名下有位于惠山区陆区镇尹城村盛岸94号的房产,实际已拆迁,本案在诉讼阶段已查封冻结张锡明在阳山镇财政所的拆迁补偿款28619元以及位于惠山区阳山镇陆区苑三期33-93-301号、33-93-302号的两套安置房。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张锡明居住地村委,经了解: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张锡明名下无公积金存款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锡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阳民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银涛审判员  诸葛明审判员  蒋瀚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健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