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彬与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971号申请执行人张彬,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宁,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宁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宁及时偿还张彬借款本息人民币2242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32元。但被执行人李宁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宁系临泉县人民医院职工,有固定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宁工资收入2265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