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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帜诉被告刘建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许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干才代理审判员  彭莎莎代理审判员  米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