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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符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南充市高坪区“东方国际”小区42幢2单元305室做室内装修。2014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该小区车库停放摩托车,见旁边有辆没有锁龙头的红色高架摩托车,遂将自己的摩托车钥匙尝试能够开启该车后,即回到305室,叫同在一处做装修的哥哥李某乙将那辆红色高架摩托车骑回家。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持被告人李某甲的摩托车钥匙打开这辆红色高架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骑回老君镇的家中。见公安机关在调查该案,被告人李某甲谎称找到了被盗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骑到派出所发还给了失主唐某某。2014年5月27日,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又积极赔偿了失主唐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23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被盗摩托车行驶证、购车发票,发还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失主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照片,到案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还了赃物,并赔偿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又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永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