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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穆栋梁、高文芳、穆艺华、陈国恩、聂利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穆栋梁,高文芳,穆艺华,陈国恩,聂利成,肇庆市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罗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练俏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栋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艺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恩,男,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利成,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原审被告:肇庆市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朝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栋梁、高文芳、穆艺华、陈国恩、聂利成、原审被告肇庆市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4)肇端法交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立案审查期间,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上诉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为215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静芳审判员  谢启杰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