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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被告杨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负责人陈向军,经理。被告杨雷,男,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被告杨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汪奕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