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岳执字第0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根伙与吴月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伙,吴月红,李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岳执字第00061-3号申请执行人:刘根伙,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月红,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兵,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吴月红丈夫。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岳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红兵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东方环球企业中心支行62×××10账户存款8350元。该款请转至:岳西县财政局岳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账号:12×××4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宏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