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久益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久益建材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涛,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张家口市久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创业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拥军,董事长。被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21号。法定代表人仲丙仁,董事长。被告吴涛。被告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新村路17号。法定代表人袁洪波,董事长。原告张家口市久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涛、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家口市久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成审判员 李利平审判员 王凯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