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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金小英与浙江正正箱包有限公司、何佳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英,浙江正正箱包有限公司,何佳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90号原告:金小英。委托代理人:沈晓红。被告:浙江正正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斌林。被告:何佳琪。原告金小英为与被告浙江正正箱包有限公司、何佳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金小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