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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崔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