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崔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