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林林与翟银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林林,翟银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456-1号申请执行人申林林,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银锞,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林林与被执行人翟银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林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59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