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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仝飞与郭剑侠、郭法清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飞,郭剑侠,郭法清,庞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19-1号原告:仝飞,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东汉,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郭剑侠,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郭法清,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庞素芝,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庞素芝返还原告仝飞彩礼款26000元(直接从冻结的账户上扣划),其余彩礼款及电脑原告仝飞自愿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庞素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的存款30000元(账户34×××05(子账号0006、0009))的冻结,并将其中的26000元划拨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8×××2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