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毛娜与吴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娜,吴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毛娜。被告吴巍。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娜诉被告吴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调解,并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毛娜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娜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