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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毛娜与吴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娜,吴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毛娜。被告吴巍。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娜诉被告吴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调解,并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毛娜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娜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