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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瑞毫与张淑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毫,张淑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毫,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皊,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二楼)温州街**号。上诉人张瑞毫与被上诉人张淑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瑞毫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瑞毫申请撤回二审上诉、一审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40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瑞毫撤回二审上诉、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90元,由上诉人张瑞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