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子秀诉被告崔阳康、崔龙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秀,崔阳康,崔龙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77号原告徐子秀,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华,男,汉族,系米易县攀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阳康,男,汉族,农民。被告崔龙琪,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秀诉被告崔阳康、崔龙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子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秀撤回起诉。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