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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子秀诉被告崔阳康、崔龙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秀,崔阳康,崔龙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77号原告徐子秀,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华,男,汉族,系米易县攀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阳康,男,汉族,农民。被告崔龙琪,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秀诉被告崔阳康、崔龙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子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秀撤回起诉。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