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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扬民初字第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扬民初字第0550号原告无锡市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月秀花园13号3楼。法定代表人罗梦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建达,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红玉,该公司主任。被告张伟。原告无锡市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欣物业公司)与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欣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建达、肖红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欣物业公司诉称:佳欣物业公司系无锡市南长区古运五爱苑C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张伟系无锡市南长区古运五爱苑C区XX号801室的业主,但自2012年1月20日起拒交物业管理费。经佳欣物业公司多次催讨均未果,遂诉讼来院,现要求张伟立即支付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5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7日、2013年1月20日,佳欣物业公司分别与无锡市南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无锡市古运五爱苑C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各1份,约定由佳欣物业公司为古运五爱苑C区提供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收取方式作了如下约定:多层及高层住宅均为每月每平方米0.3元,电梯使用费为每月每户30元(二楼及二楼以上);业主应于2011年2月1日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2011年12月22日,无锡市南长区物价局受理佳欣物业公司关于南长区古运河五爱苑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报告,并于次日作出“无锡市南长区物价局备案回复表”【锡南价备字(2011)10号】,备案的主要内容为:经招投标确定,佳欣物业公司对南长区古运河五爱苑住宅区实施前期物业服务,该住宅区按三级物业服务标准,收取公共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3元,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电梯使用费、公共水电费按实收取、合理分摊,定期公布;停车收费按规定标准收取,收费实行明码公示。另查明:无锡市南长区古运五爱苑C区XX号801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5.3平方米,该房屋于2011年1月20日交付给张伟。2011年1月20日,张伟向佳欣物业公司预交1年的费用,分别为物业管理费307.1元、电梯使用费360元、公共水电费102.4元,合计769.5元。张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截止2014年1月19日共欠物业服务费1539元。经佳欣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4年10月诉讼来院。又查明:无锡市南长区古运五爱苑C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佳欣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审理中,佳欣物业公司表示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为: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3元、电梯使用费按每户每月30元、公共水电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1元收取。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锡市南长区物价局备案回复表、接房通知单、入住验收交接单、收据存根、律师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无锡市南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佳欣物业公司签订了无锡市古运五爱苑C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张伟作为小区业主,是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在接受了佳欣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现佳欣物业公司要求张伟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佳欣物业公司支付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5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已由佳欣物业公司预交),由张伟负担,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佳欣物业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夏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