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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韩建和与张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建和,张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韩建和,男,1958年2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明,男,1990年出生。申请人韩建和因与被申请人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明驾驶的鲁D223**号汽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明所有的鲁D223**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梦颖 搜索“”